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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证办理流程

 

1设计审核

 

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消防验收

 

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开业安检

 

申办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 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2.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3.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时限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审核8个工作日,技术复核4个工作日,部门领导审查2个工作日,支队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大队办理项目为大队领导签发4个工作日),审核意见书在1个工作日内公示并通知申请人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申请人无法到窗口领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责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审查人、审批人逐级责任制。

(一)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不得违法增设或减少受理前置条件,并应当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

1.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范例1-1-1);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⑥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有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以及申请日期等基本情况, 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主体是个人的应签名,必填项不应缺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填写内容涂改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中设计单位与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应一致,消防设计内容不应超出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明文件载明的设计范围。消防设计文件应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请要求》,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图纸(主要包括总平面图、结构施工图、建筑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电气施工图、通风及空调设计图等)、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设计说明等资料。消防设计图除应提供纸质的外,还应提供电子版。建设单位委托他人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见范例1-1-9),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 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

⑤ 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⑥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提供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时,如果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现设计用途与“原工程用途”不一致的,则应提供现设计用途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特殊情况可提供政府文件、相关单位的会议纪要等资料)。申请材料的其它要求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申请材料要求。

2.受理意见

经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见范例1-1-2,):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范围;

② 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予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规范,工程名称表述应准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许可时限等内容应填写规范,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许可的;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定审核范围的;

③ 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备案抽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时限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应当及时办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公告。其中,属于支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1个工作日,技术复核4个工作日,部门领导审查3个工作日,支队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属于大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1个工作日,技术复核4个工作日,大队领导审批6个工作日。备案抽查结果文书在1个工作日内公示并通知申请人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结果告知书》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违法通知书》,申请人无法到窗口领取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审查申请材料

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 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④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⑤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⑦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装修设计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②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 依法取得的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④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 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

⑥ 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⑦ 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现设计用途与“原工程用途”不一致的,则应提供现设计用途的有效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政府文件、相关单位的会议纪要等资料)

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申请材料的要求和审查要求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和审查的要求执行。消防设计图可不提供电子版,只提供纸质图纸。

2.受理意见

经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2-3):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抽检查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范围;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予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规范,工程名称表述应准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时限等内容应填写规范,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检查的;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定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范围的;

③ 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以上情形,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2-4),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2.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3.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审查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见范例1-3-1)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封面应有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以及申请日期等基本情况, 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建设主体是个人的应签名,必填项不应缺项,内容填写要完整,填写内容涂改的应由申请人签名或捺指印。竣工图纸中施工单位与工程施工资质证明文件中施工单位应一致,建设工程内容不得超出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承接工程范围。竣工图纸资料(主要包括总平面图、结构竣工图、建筑竣工图、给排水竣工图、电气竣工图、通风及空调竣工图、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等)应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印章,竣工图除应提供纸质以外,还应提供电子版。建设单位委托他人代理应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应确认有效,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应明确、具体。

受理意见

经审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凭证》(见范例1-3-2):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规范,工程名称表述应准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许可时限等内容应填写规范,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见范例1-3-3):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范围。

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以上情形,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予受理凭证》,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窗口受理材料后,应在2日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同时将受理资料送防火处长或大队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50%。

 

时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应当及时办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公告。其中,属于支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4个工作日,技术复核3个工作日,部门领导审查2个工作日,支队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属于大队办理的,受理录入2个工作日,分发1个工作日,备案检查14个工作日,技术复核3个工作日,大队领导审批4个工作日。备案抽查结果文书应在1个工作日内公示并通知申请人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结果告知书》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违法通知书》,申请人无法到窗口领取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比例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审查申请材料

经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公安部第106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备案抽查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取材料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并注明备案材料内容。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的审查要求与消防验收相同)。

备案抽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见范例1-4-1);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

上述证明文件,均应核对原件有效后,留存经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同时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受理意见

经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予以受理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4-3):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抽检查属于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范围;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予以受理的书面凭证,应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文书编号填写要规范的,工程名称表述应准确,受理时间、资料目录、时限等内容应填写规范的,申请人、受理人应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2)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①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检查的;

② 申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定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范围的;

③ 申请人报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于以上情形,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材料受理凭证》(见范例1-4-4),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窗口受理材料后,应在2日内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同时将受理资料送防火处长或大队长。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申请材料的要求和审查要求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的要求执行。竣工图可只提供纸质版,不提供电子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审查场所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1)宾馆、饭店。

(2)商场、集贸市场。

(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体育场馆、会堂。

(5)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审查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见范例1-6-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建筑物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受理意见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于当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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