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汽车库内是否可以放置为该项目使用的设备用房?

2023-01-05 09:01:28

 

集中布置的设备用房,其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 ㎡时,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其防火分区不大于 1000 ㎡时,其独立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并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该汽车库防火分区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少量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按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要求进行划分:

1 设备用房均应按规范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 每个防火分区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小于 500 ㎡,且占该防火分区的面积比例不应超过 1/3;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4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站等规范规定需设置直接安全出口的设备用房,直接安全出口  不应借用车库疏散。

选自《石家庄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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