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顶步行街”在符合《建规》第 5.3.6 条要求的同时,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2022-04-07 17:12:49

处理意见: “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首层与地下层之间不应设置中庭、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的开口;

2 “步行街”的总长度不应超过 300m;“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

“步行街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3 与“步行街”贴邻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 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连通“步行街”的单个开口部位宽度不应大于 9m,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

300 ㎡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第 5.5.17 条第 3 款的规定;

4 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  限不低于 1.00h 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6m,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 9m;

5 “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狭处宽度不应小于 9m(局部自动扶梯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 6m。“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选自《石家庄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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