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021-08-12 19:13:56

一、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二、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 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 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三、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6.1.7条和第6.1.8条的规定。
五、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六、 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 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3 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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